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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文_平台独家版权集中的竞争损害及反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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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独家版权集中加固数字音乐平台市场力量 (一)传统互联网平台市场力量来源及其脆弱性 1. 传统互联网平台市场力量的来源 2. 传统互联网平台市场力量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独家版权集中加固数字音乐平台市场力量
(一)传统互联网平台市场力量来源及其脆弱性
1. 传统互联网平台市场力量的来源
2. 传统互联网平台市场力量的脆弱性
(二)数字音乐平台独家版权集中效应及其牢固性
1. 数字音乐平台市场力量的来源
2. 牢不可破的音乐版权集中效应的经验性证据
三、数字音乐平台独家版权集中对市场竞争及消费者福利的竞争损害分析
(一)数字音乐平台独家版权集中的市场竞争损害效应
1. 直接排斥效应:策略性并购阻断部分竞争对手
2. 供给挤压效应:实质性提高竞争对手成本
3. 市场封锁效应:阻止潜在竞争对手进入相关市场
(二)数字音乐平台独家版权集中的消费者福利损害效应
1. 执行偏好上游卖方的平台价格结构策略
2. 收取垄断高价或降低服务质量
3. 致使消费者价格双重边缘化损害
四、数字音乐平台独家版权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证成
(一)自然垄断效应的削弱
1. 平台架构技术变革大幅降低了数字音乐平台运营的最低效率规模
2. 多个数字音乐平台同时竞争有利于满足消费者差异化需求
3. 容忍单一平台建成垄断地位并不必然增加消费者剩余
(二)数字音乐平台在打击盗版层面不具有成本优势
1. 盗版监测成本的下降弱化了通过数字音乐平台打击盗版的必要性
2. 数字音乐平台无法降低知识产权维权的高成本问题
五、数字音乐平台独家版权集中反垄断规制框架设计
(一)审查标准设计:以独家音乐版权集中份额取代上一会计年度营业额
1. 在线音乐市场适用现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制困境
2. 数字音乐平台独家版权集中审查的标准设计
(二)触发机制设计:音乐版权收购梯形举牌规则
1. 音乐版权收购梯形举牌规则设计
2. 音乐版权收购梯形举牌规则示例分析
(三)规制手段设计:确立版权控制人的关键设施开放义务
1.“一刀切”全面禁止独家版权交易并不合理
2. 确立版权控制人的关键设施开放义务
六、结论
文章摘要:我国在线音乐市场普遍采用的独家版权许可模式引发了相关市场垄断的质疑。但作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类型,独家版权模式本身并不违反反垄断法,仅在特定数字音乐平台寻购过多的独家音乐版权以致产生反竞争效应时,方具有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基于独家音乐版权集中的视角研究数字音乐平台反垄断规制问题,发现:(1)与传统网络经济中脆弱的垄断相比,版权集中加持的音乐平台的市场力量更加牢固、稳定,难以被长期动态竞争和熊彼特创新所颠覆,更应得到反垄断监管者的充分警惕。(2)目前,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腾讯音乐通过执行一种利好上游版权商的平台价格结构策略,独占了海量音乐版权资源,能够有效排斥、挤压现有竞争对手,阻止潜在竞争对手市场进入,拥有了向下游消费者收取垄断价格的能力。而唱片市场之外,数字音乐零售分销市场的再度垄断更会使消费者价格遭受双重边缘化损害。(3)自然垄断效应的减弱与盗版监测成本的下降,进一步证成反垄断法应放弃事后垄断者监管的惯性思路,在单一音乐平台建成绝对垄断地位之前予以规制。通过引入独家版权收购举牌规则,辅以转授权机制,能够以较低的制度成本维持我国在线音乐市场中数个平台有限竞争的市场结构,有效避免"监管机构不放心、竞争平台不买账、广大用户不满意"的反垄断规制窘境。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9808/j.cnki.41-1408/F.2021.0042
论文分类号:D923.41;D922.294
文章来源:《当代音乐》 网址: http://www.ddylzz.cn/qikandaodu/2021/1207/1343.html